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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络公告送达(2021.10.27,总第194期)

时间:2024-05-04 08:53:49 来源:不龟手药网 作者:热点 阅读:674次

网络公告送达(2021.10.27,总第194期)

原告刘俊彦诉被告南京市建邺区悠鱼宝儿童游乐中心与北京鱼乐贝贝教育科技有限公司

服务合同纠纷纠纷一案的判决公告

南京市建邺区人民法院

     本院受理原告刘俊彦诉你与北京鱼乐贝贝教育科技有限公司服务合同纠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公告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21)苏0105民初7086号民事判决书。送达判决如下:一、总第被告南京市建邺区悠鱼宝儿童游乐中心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退还原告刘俊彦4645.53元。网络二、公告驳回原告刘俊彦的送达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总第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网络加倍支付延迟履行期间的公告债务利息。本案案件受理费50元,送达减半收取25元,总第由被告南京市建邺区悠鱼宝儿童游乐中心负担。网络
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内来本院领取判决书,公告逾期则视为送达。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二○二一年十月二十七日



联系电话:(025)83577183
联系地址:南京市建邺区雨润大街99号建邺区人民法院立案庭王玲法官



原告仲璐诉被告南京市建邺区悠鱼宝儿童游乐中心与北京鱼乐贝贝教育科技有限公司

服务合同纠纷纠纷一案的判决公告

南京市建邺区人民法院

     本院受理原告仲璐诉你与北京鱼乐贝贝教育科技有限公司服务合同纠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21)苏0105民初7088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一、被告南京市建邺区悠鱼宝儿童游乐中心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退还原告仲璐1209元。二、驳回原告仲璐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延迟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被告南京市建邺区悠鱼宝儿童游乐中心负担。
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内来本院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二○二一年十月二十七日



联系电话:(025)83577183
联系地址:南京市建邺区雨润大街99号建邺区人民法院立案庭王玲法官



原告唐雪娇诉被告南京市建邺区悠鱼宝儿童游乐中心与北京鱼乐贝贝教育科技有限公司

服务合同纠纷纠纷一案的判决公告

南京市建邺区人民法院

     本院受理原告唐雪娇诉你与北京鱼乐贝贝教育科技有限公司服务合同纠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21)苏0105民初7091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一、被告南京市建邺区悠鱼宝儿童游乐中心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退还原告唐雪娇1654.34元。二、驳回原告唐雪娇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延迟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被告南京市建邺区悠鱼宝儿童游乐中心负担。
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内来本院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二○二一年十月二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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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系地址:南京市建邺区雨润大街99号建邺区人民法院立案庭王玲法官



原告朱丽诉被告南京市建邺区悠鱼宝儿童游乐中心与北京鱼乐贝贝教育科技有限公司

服务合同纠纷纠纷一案的判决公告

南京市建邺区人民法院

     本院受理原告朱丽诉你与北京鱼乐贝贝教育科技有限公司服务合同纠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21)苏0105民初7092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一、被告南京市建邺区悠鱼宝儿童游乐中心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退还原告朱丽4220元。二、驳回原告朱丽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延迟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被告南京市建邺区悠鱼宝儿童游乐中心负担。
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内来本院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二○二一年十月二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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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郭晶晶诉被告南京市建邺区悠鱼宝儿童游乐中心与北京鱼乐贝贝教育科技有限公司

服务合同纠纷纠纷一案的判决公告

南京市建邺区人民法院

     本院受理原告郭晶晶诉你与北京鱼乐贝贝教育科技有限公司服务合同纠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21)苏0105民初7093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一、被告南京市建邺区悠鱼宝儿童游乐中心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退还原告郭晶晶1999元。二、驳回原告郭晶晶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延迟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被告南京市建邺区悠鱼宝儿童游乐中心负担。
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内来本院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二○二一年十月二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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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系地址:南京市建邺区雨润大街99号建邺区人民法院立案庭王玲法官



原告欧燕勤诉被告南京市建邺区悠鱼宝儿童游乐中心与北京鱼乐贝贝教育科技有限公司

服务合同纠纷纠纷一案的判决公告

南京市建邺区人民法院

     本院受理原告欧燕勤诉你与北京鱼乐贝贝教育科技有限公司服务合同纠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21)苏0105民初7095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一、被告南京市建邺区悠鱼宝儿童游乐中心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退还原告欧燕勤1988.43元。二、驳回原告欧燕勤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延迟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被告南京市建邺区悠鱼宝儿童游乐中心负担。
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内来本院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二○二一年十月二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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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系地址:南京市建邺区雨润大街99号建邺区人民法院立案庭王玲法官



原告陈建芦诉被告南京市建邺区悠鱼宝儿童游乐中心与北京鱼乐贝贝教育科技有限公司

服务合同纠纷纠纷一案的判决公告

南京市建邺区人民法院

     本院受理原告陈建芦诉你与北京鱼乐贝贝教育科技有限公司服务合同纠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21)苏0105民初7096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一、被告南京市建邺区悠鱼宝儿童游乐中心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退还原告陈建芦2540元。二、驳回原告陈建芦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延迟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被告南京市建邺区悠鱼宝儿童游乐中心负担。
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内来本院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二○二一年十月二十七日



联系电话:(025)83577183
联系地址:南京市建邺区雨润大街99号建邺区人民法院立案庭王玲法官



原告张莉萍诉被告南京市建邺区悠鱼宝儿童游乐中心与北京鱼乐贝贝教育科技有限公司

服务合同纠纷纠纷一案的判决公告

南京市建邺区人民法院

     本院受理原告张莉萍诉你与北京鱼乐贝贝教育科技有限公司服务合同纠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21)苏0105民初7097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一、被告南京市建邺区悠鱼宝儿童游乐中心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退还原告张莉萍4500元。二、驳回原告张莉萍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延迟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被告南京市建邺区悠鱼宝儿童游乐中心负担。
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内来本院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二○二一年十月二十七日



联系电话:(025)83577183
联系地址:南京市建邺区雨润大街99号建邺区人民法院立案庭王玲法官









原告南京市江宁区嘉康种植专业合作社诉被告南京汇通农商网络科技有限公司

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的判决公告

南京市建邺区人民法院

     本院受理原告南京市江宁区嘉康种植专业合作社诉你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1)苏0105民初6287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如下:一、南京汇通农商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南京市江宁区嘉康种植专业合作社支付货款167946.3元以及逾期付款利息(以167946.3元为基数,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自2021年1月31日起计算至实际付清之日止);二、驳回南京市江宁区嘉康种植专业合作社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受理费3798元、减半收取1899元,由被告南京汇通农商网络科技有限公司负担(此款原告已垫付,由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连同上述款项一并支付给原告,以冲抵其预交)。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内来本院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二○二一年十月二十七日



联系电话:(025)83577193
联系地址:南京市建邺区雨润大街99号建邺区人民法院速裁庭



原告江苏超科技发展有限公司诉被告江苏易由科技有限公司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的开庭公告

南京市建邺区人民法院

     本院受理原告江苏超科技发展有限公司诉被告江苏易由科技有限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审理,因无法向你直接送达,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廉政监督卡、流程告知书等。原告江苏超科技发展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法院判令解除原被告于2020年10月份签订的《房屋租赁合同》;2、请求法院判令被告支付原告租金31076元、物业管理费10213元、能耗费11929元,扣除被告支付的保证金14000元,被告还需支付39215元;3、请求法院判令被告承担原告因诉讼支出的律师费3000元;4、本案的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三日上午9时3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十八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请准时到庭,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二○二一年十月二十七日



联系电话:(025)83577193
联系地址:南京市建邺区雨润大街99号建邺区人民法院速裁庭



原告南京市建邺区胜奇鼎五金经营部诉被告南京润达装饰工程有限公司

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的开庭公告

南京市建邺区人民法院

     本院受理原告南京市建邺区胜奇鼎五金经营部诉被告南京润达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审理,因无法向你直接送达,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廉政监督卡、流程告知书等。原告南京市建邺区胜奇鼎五金经营部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货款尾款本金计17348元;2、判令被告承担本案的全部诉讼费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三日上午10时3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十八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请准时到庭,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二○二一年十月二十七日



联系电话:(025)83577193
联系地址:南京市建邺区雨润大街99号建邺区人民法院速裁庭



原告黄步成诉被告刘德贵

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的判决公告

南京市建邺区人民法院

     本院受理原告黄步成与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1)苏0105民初6386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如下:被告刘德贵于本案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归还原告黄步成借款本金55000元整。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内来本院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二○二一年十月二十七日



联系电话:(025)86780897
联系地址:南京市建邺区南湖东路26号南湖人民法院



原告南京洋迈贸易有限公司诉被告南京乐航建筑工程劳务有限公司

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的判决公告

南京市建邺区人民法院

     本院受理原告南京洋迈贸易有限公司与被告南京乐航建筑工程劳务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1)苏0105民初4413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如下:一、被告南京乐航建筑工程劳务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南京洋迈贸易有限公司支付材料款42850元及延迟支付利息(以42850元为基数,自2020年11月29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二、驳回原告南京洋迈贸易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872元,减半收取436元,由被告南京乐航建筑工程劳务有限公司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根据《诉讼费交纳办法》的有关规定,向该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50元。


   二○二一年十月二十七日



联系电话:(025)83577116
联系地址:南京市建邺区雨润大街99号建邺区人民法院



原告江苏万镇连投资管理有限公司诉被告何彬

合伙协议纠纷一案的判决公告

南京市建邺区人民法院

     本院受理原告江苏万镇连投资管理有限公司诉你(们)合伙协议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21)苏0105民初4077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如下:一、被告何彬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原告江苏万镇连投资管理有限公司支付投资款120万元及迟延履行违约金(以120万元为基数,自2019年11月1日起至实际付清之日止,按年利率8%计算);二、被告何彬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协同原告江苏万镇连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办理重庆万高连环境科技有限公司注销手续。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案件受理费16176元,减半收取8088元,由被告何彬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二○二一年十月二十七日



联系电话:(025)83577219
联系地址:南京市建邺区雨润大街99号建邺区人民法院民二庭



原告张萍诉被告尚庆

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的判决公告

南京市建邺区人民法院

     本院受理原告张萍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1)苏0105民初2786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如下:被告尚庆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张萍借款本金10万元及利息(以10万元为基数,自2010年3月30日起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四倍计算至实际偿清之日止)。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受理费2300元,减半收取1150元,由被告尚庆承担。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内来本院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二○二一年十月二十七日



联系电话:(025)86780531
联系地址:南京市建邺区南湖东路26号南湖人民法庭



原告石启松诉被告南京新尚超市有限公司、苏豆豆

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的开庭公告

南京市建邺区人民法院

     本院受理原告石启松诉你(们)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因无法向你(们)直接送达,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当事人诉讼权利义务告知书、诉讼风险告知书等。原告石启松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赔偿未履行交付购物卡和返利购物卡给原告造成的损失166836元;2、判令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三日下午16时15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二十三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请准时到庭,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二○二一年十月二十七日



联系电话:(025)83577157
联系地址:南京市建邺区雨润大街99号建邺区人民法院速裁庭



原告鲁祥华诉被告徐周敏、周金华、张远奎、张伊俐、郭严

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的开庭公告

南京市建邺区人民法院

     本院受理原告鲁祥华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因无法向你直接送达,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当事人诉讼权利义务告知书、诉讼风险告知书。原告胡振全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一向原告偿还借款本金人民币30万元整,并自2016年3月9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及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支付相应利息。2. 判令被二、被告三、被告四对诉讼请求1中被告一的偿还义务承担连带责任。3. 判令四被告承担本案的全部诉讼费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四日上午9时3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南湖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请准时到庭,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二○二一年十月二十七日



联系电话:(025)86780531
联系地址:南京市建邺区南湖东路26号建邺区人民法院南湖人民法庭



原告石桂芬诉被告王平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的开庭公告

南京市建邺区人民法院

     本院受理原告石桂芬诉你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因无法向你直接送达,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当事人诉讼权利义务告知书、诉讼风险告知书等。原告石桂芬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要求被告退还除2021年4月5月水电燃气费之外的剩余押金人民币壹仟壹佰肆拾贰元整(1142元);2、诉讼费由被告承担。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三日下午14时15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二十三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请准时到庭,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二○二一年十月二十七日



联系电话:(025)83577157
联系地址:南京市建邺区雨润大街99号建邺区人民法院速裁庭



原告黎明诉被告封必祥、李霞

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的开庭公告

南京市建邺区人民法院

     本院受理原告黎明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因无法向你直接送达,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当事人诉讼权利义务告知书、诉讼风险告知书。原告胡振全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 请求人民法院依法判令两被告偿还原告借款32万元及逾期利息损失(以32万元本金为棊数,自2019年2月4日起,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至全部款项付清日止,暂计算至2021年8月25日为49,131元);2、判令两被告承担本案的诉讼费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四日上午9时3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南湖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请准时到庭,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二○二一年十月二十七日



联系电话:(025)86780531
联系地址:南京市建邺区南湖东路26号建邺区人民法院南湖人民法庭



原告南京市建邺区谢宝珍建材经营部诉被告阮兵虎

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的开庭公告

南京市建邺区人民法院

     本院受理原告南京市建邺区谢宝珍建材经营部诉你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因无法向你直接送达,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当事人诉讼权利义务告知书、诉讼风险告知书等。原告南京市建邺区谢宝珍建材经营部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被告归还玻璃款7380元; 2、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三日下午15时45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二十三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请准时到庭,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二○二一年十月二十七日



联系电话:(025)83577157
联系地址:南京市建邺区雨润大街99号建邺区人民法院速裁庭



原告张建辉诉被告陈蓉

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的开庭公告

南京市建邺区人民法院

    本院受理原告张建辉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因无法向你直接送达,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当事人诉讼权利义务告知书、诉讼风险告知书。原告胡振全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要求被告归还原告借款人民币14798元整。2,诉讼费由被告承担。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四日上午9时3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南湖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请准时到庭,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二○二一年十月二十七日



联系电话:(025)86780531
联系地址:南京市建邺区南湖东路26号建邺区人民法院南湖人民法庭



原告徐永军诉被告天行健健身南京有限公司

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的开庭公告

南京市建邺区人民法院

    本院受理原告徐永军诉你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因无法向你直接送达,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当事人诉讼权利义务告知书、诉讼风险告知书等。原告徐永军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要求被告付清2021年四月份热水款(11车计3300元)和五月份热水款(两车计600元)合计共叁仟玖佰元整;2、诉讼费由被告承担。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三日下午14时45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二十三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请准时到庭,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二○二一年十月二十七日



联系电话:(025)83577157
联系地址:南京市建邺区雨润大街99号建邺区人民法院速裁庭



原告李森诉被告南京万邦顺驰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

车辆租赁合同纠纷一案的开庭公告

南京市建邺区人民法院

   本院受理原告李森诉你车辆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因无法向你直接送达,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当事人诉讼权利义务告知书、诉讼风险告知书等。原告李森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判令被告返还给原告押金30000元;2判令被告承担诉讼费。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三日下午15时15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二十三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请准时到庭,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二○二一年十月二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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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系地址:南京市建邺区雨润大街99号建邺区人民法院速裁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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